(2014)湟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夏玉芳与张生邦财产损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玉芳,张生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湟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夏玉芳,女,1973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生邦,男,1975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湟汉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4年3月1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生邦的银行存款予以划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文森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