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原告佛山市南海鸿美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诉吴海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鸿美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吴海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79号原告佛山市南海鸿美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许子斌。被告吴海雄,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鸿美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海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南海鸿美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鸿美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在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鸿美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桂颜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爱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