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生于1965年8月2日,汉族,系勉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赵某某,男,生于1964年8月20日,汉族,系汉台区人民法院干部。王某申请执行赵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根据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汉中民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婚生子王某某由申请执行人王某抚养,被执行人赵某某应每月支付其子女抚养费480元,至王某某18周岁。因被执行人赵某某未主动履行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共十一个月的子女抚养费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赵某某工资帐户中划拨5280元执行款及50元申请执行费。现申请执行人王某已将执行款领取,申请执行人王某的本次执行请求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汉中民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条中关于被告赵某某应支付其子女王某某抚养费(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发瑞审 判 员 王 勃代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庞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