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滕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孙卓锦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孙卓锦,孙卓计,孙彦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商初字第1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住所地滕州市。法定代表人肖波,行长。被告孙卓锦,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孙卓计,1964年4月11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孙彦成,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被告孙卓锦、孙卓计、孙彦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承担。审判员 张忠诚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