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南刑执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许德飞盗窃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德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南刑执字第526号罪犯许德飞,男,1991年9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12年8月17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许德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6日至2014年4月5日止)。2014年2月7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许德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踏实肯干,超额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德飞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4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左龙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