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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中海地产(沈阳)有限公司与孟媛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地产(沈阳)有限公司,孟媛媛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00484号原告中海地产(沈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贵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辉,系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媛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地产(沈阳)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媛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海地产(沈阳)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海地产(沈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海地产(沈阳)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宇文思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