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中海地产(沈阳)有限公司与孟媛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地产(沈阳)有限公司,孟媛媛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00484号原告中海地产(沈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贵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辉,系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媛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地产(沈阳)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媛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海地产(沈阳)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海地产(沈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海地产(沈阳)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宇文思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