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5-03-28
案件名称
刘智剑与张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998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张某��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帅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