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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5-03-28

案件名称

刘智剑与张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998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张某��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帅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