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钢民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卢建国与王敬利、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建国,王敬利,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蒙阴县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钢民保字第18号申请人:卢建国。被申请人:王敬利。被申请人: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蒙阴县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卢建国等诉被申请人王敬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Q306**号牵引车及蒙阴县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鲁Q2Z**挂号挂车,申请人以蒋明波名下的鲁SA84**车辆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鲁Q306**/鲁Q2Z**挂号半挂货车。二、查封蒋明波名下的鲁SA84**车辆。以上车辆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14日止。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梁广新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亓永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