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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德格斯特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与张佳妮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格斯特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张佳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3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德格斯特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与金田路交汇处卓越世纪中心3号楼1512,组织机构代码58158916-6。法定代表人SMOLINEVGENY,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昭丽,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佳妮。委托代理人吴喜春,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德格斯特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格斯特公司)与被上诉人张佳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受到法律保护。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性问题。德格斯特公司主张张佳妮从2012年11月28日至12月12日旷工及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其于12月12日向张佳妮发出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效。本院认为,张佳妮提交的员工请假单显示,2012年11月28日至2012年11月30日请病假3天;2012年12月1日至2012年12月13日期间请婚假13天。上述病假条有张佳妮的俄罗斯人上司的签字,时间为2012年11月22日。德格斯特公司主张该俄罗斯人上司已于2012年10月24日离职,无权批准张佳妮的请假,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俄罗斯人已于2012年10月24日离职,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张佳妮知悉该俄罗斯人上司离职的事实,且德格斯特公司在仲裁阶段未提出此主张,故本院对德格斯特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根据张佳妮提交的病历、结婚证、出生证,张佳妮请假条显示的请假事由及时间均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且时间未超过法定标准,故本院认定张佳妮自2012年11月28日至2012年12月13日期间因病假、婚假而请假非旷工,因此,德格斯特公司解除与张佳妮的劳动合同于法无据,本院对德格斯特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2012年12月12日终止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应继续履行签订的劳动合同。关于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3月20日期间工资问题。为了证明张佳妮的工资标准,张佳妮提交了其银行清单,该清单显示德格斯特公司每月一次或二次支付张佳妮款项,总额为7800元,如分两次支付,每月支付的二次金额均相同。德格斯特公司称其中一部分系报销费用,但对此未提交证据证明,且张佳妮无论是一次发放还是二次发放工资的数额均一致,这与其中包括报销的生活常理不符,故本院认定张佳妮的工资标准为7800元/月。此外,德格斯特公司已支付张佳妮2012年11月工资3523.57元。因此,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德格斯特公司应支付张佳妮上述期间工资32356.43元(7800÷21.75×19+7800÷21.75×3×60%+7800×3+7800÷21.75×14-3523.57],张佳妮未对仲裁裁决上述期间工资29215.99元提起诉讼,视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故德格斯特公司应支付张佳妮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3月30日期间工资29215.99元,对德格斯特公司无需支付上述款项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德格斯特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玉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