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3-22
案件名称
陈克与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克,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3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戌源。委托代理人张磊。委托代理人朱晓敏。上诉人陈克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民四(民)初字第36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陈克诉称,其在建国前参加工作,后至上海港务局机关工作。1961年因冤假错案被迫去昆山支农,1965年4月上海港务局将陈克档案转到昆山县委组织部,但把陈克1956年到1961年的大部分档案故意销毁了。经多次上访,港务局从1996年11月起为陈克调整了养老保险待遇。2005年实行社会统筹,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根据陈克档案如实上报,致使上述优惠待遇被取消。2013年10月28日,陈克诉至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恢复其1996年11月所调整的养老保险待遇,仲裁委未予受理。故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恢复1996年11月所调整的养老保险待遇。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争议的内容必须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陈克的诉讼请求要求恢复1996年11月所调整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陈克的起诉。原审裁定后,上诉人陈克不服,以与一审起诉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请求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因上诉人主张的养老保险待遇已纳入社会统筹,故其向用人单位主张恢复1996年11月所调整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裁定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斌代理审判员 卞晓勇代理审判员 邬 梅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严姚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