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2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2136号原告:李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维。被告:杨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与被告杨某自行和好为由,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浩代理审判员  张西勇人民陪审员  孟庆强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晓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