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张日繁与茂名市名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日繁,茂名市名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155-1号原告:张日繁,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谢旺盛,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康均,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茂名市名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油城九路1号大院20号101室。法定代表人:邓钧升,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日繁诉被告茂名市名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吴月光审判员 朱忠实审判员 康晓丽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