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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龙康花园业主委员会与李加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康花园业主委员会,李加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648号原告:龙康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安县花荄镇中心街南段60号。负责人:黄仕荣,主任。委托代理人:熊明春,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加诚,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康花园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李加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康花园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锐锋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