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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马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丁某。申请执行人马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临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丁某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丁某,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效刚审判员  郭宗威审判员  张文革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珠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