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城法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汕城法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住所:汕尾市区。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住汕尾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汕城法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拥有位于汕尾市区某小区西梯102号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某某所有的位于汕尾市区某小区西梯102号的房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房产,不得对被查封房产设定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燕平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