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朱素云与上海星果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素云,上海星果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153号原告朱素云,女,1956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上海星果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刘中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素云与被告上海星果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本案因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苏吾德审 判 员 陈雪琼人民陪审员 刘金娣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琼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