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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法民初字第01212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蒋忠玖与重庆祥兴宏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忠玖,重庆祥兴宏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1212号原告:蒋忠玖,男,1950年5月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石伟、郭怀丹,系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祥兴宏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仁义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卡波,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蒋忠玖与被告重庆祥兴宏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忠玖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显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