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204号原告冯某某,女,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许某,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原告冯某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冯某某以原、被告庭外协商为由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钟文君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伍淼淼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