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夏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庞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庞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庞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民初字第165号原告周某某,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庞某某,女,现年50岁,汉族。被告刘某某,男,现年51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庞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3月12日以庭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