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信法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4-03-14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赖建庭刑事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建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茂信法执字第782号移交执行案件单位信宜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赖建庭,男,汉族,1995年4月3日出生,住信宜市。本院作出的(2013)茂信法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赖建庭拒绝缴纳并处罚金500元,该案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赖建庭送达了限期履行的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赖建庭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行等机构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赖建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情况。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赖建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茂信法执字第7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志勇审判员 伍 彤审判员 罗维斯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庆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