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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一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4-03-13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张昊膺与田野、王爱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昊膺,田野,王爱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0090号原告张昊膺,男,汉族,无业,现住凌海市。被告田野,男,无业,现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王爱军,女,无业,现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昊膺诉被告田野、王爱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昊膺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昊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昊膺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芳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