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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4-03-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马德明与高青县高城镇西吕村民委员会、吕学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德明,高青县高城镇西吕村民委员会,吕学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马德明,住高青县高城镇马庄村。被执行人高青县高城镇西吕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高城西吕村。法定代表人:张希胜。被执行人吕学通,住高青县高城镇西吕村。本院在执行马德明与高青县高城镇西吕村民委员会、吕学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青县高城镇西吕村民委员会、吕学通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德明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马德明申请执行标的5854.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人民法院(2008)高商初字第37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马德明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