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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献执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3-1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孙万恒与张玉兰、刘鸿漪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万恒,张玉兰,刘鸿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献执字第00189号申请执行人孙万恒,男,1956年10月出生,住献县河街镇河街村,身份证号:132924195610102252。被执行人张玉兰,女,1960年3月出生,住河北省献县河街镇河街村,身份证号:132924196003152228。被执行人刘鸿漪,男1985年5月出生,住河北省献县河街镇河街村,身份证号:13092919850510221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献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鸿漪在农业银行献县支行帐号6228411730229796715上的存款21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志勇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会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