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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农民初字第2877号

裁判日期: 2014-03-13

公开日期: 2014-11-16

案件名称

辛士霞与杨树林乡第三机砖厂、赵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2877号原告辛士霞,女,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农安县。被告杨树林乡第三机砖厂被告赵成兰,女,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士霞诉被告杨树林乡第三机砖厂、赵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士霞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士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德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