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民初字第2877号
裁判日期: 2014-03-13
公开日期: 2014-11-16
案件名称
辛士霞与杨树林乡第三机砖厂、赵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2877号原告辛士霞,女,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农安县。被告杨树林乡第三机砖厂被告赵成兰,女,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士霞诉被告杨树林乡第三机砖厂、赵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士霞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士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德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