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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4-03-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国福与被执行人黄旭军、王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福,黄旭军,王瑞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王国福,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黄旭军,住隆化县。被执行人王瑞兰,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王国福与被执行人黄旭军、王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国福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黄旭军、王瑞兰履行给付1.9205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旭军、王瑞兰于2014年3月13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静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