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3-13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郑满顺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满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宽刑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满顺,男,2001年4月被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4月被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9年2月24日被唐山市迁西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宽检刑诉(201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满顺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治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满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满顺溜入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办公室,将被害人张某甲放在沙发上的挎包内钱包中的2000余元现金盗走。2、2013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满顺溜入迁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财务物价科办公室,将被害人杨某甲放在沙发上的挎包内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800余元和4张共价值700余元的购物卡。3、2013年2月21日,被告人郑满顺溜入迁安市河北科信实德公司,办公室将花某某放在皮衣口袋中的9600元现金盗走。4、2013年2月26日,被告人郑满顺溜入宽城满族自治县城区保险公司办公室,将被害人王某甲放在办公室床上的手包内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1000元。5、2013年2至3月份,被告人郑满顺溜入迁安市住建局办公室,将被害人张某乙放在办公桌上的挎包内钱包中2500元现金盗走。6、2013年2至3月份,被告人郑满顺先后两次溜入宽城满族自治县城区新兴街人民保险公司宿舍,共盗窃被害人朱某某现金200余元。7、2013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满顺溜入宽城满族自治县卫生局财会室,将被害人苏某某放在铁皮柜子里的挎包内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3500元。8、2013年3月11日,被告人郑满顺溜入唐山市丰润区工商局办公室,将被害人张某丙放在办公室床上挎包内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1000余元。9、2013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满顺溜入唐山市丰润区国税局城区分局后院配楼办公室,将被害人崔某某挂在衣架上的上衣兜内的3200余元现金盗走。10、2013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满顺溜入唐山市遵化市交通局办公室,将郭某某放在办公室床上的挎包内的20000元现金盗走。11、2013年4月2日,被告人郑满顺溜入宽城满族自治县城区新兴街纪工委办公室,将被害人王某乙放在沙发上的挎包内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3300元。12、2013年4月10日,被告人郑满顺溜入宽城满族自治县物价局办公室,将被害人吉某放在办公桌下橱子里的挎包内7700元现金盗走。13、2013年4月12日,被告人郑满顺溜入宽城满族自治县滨河街人民保险第2公司办公室,将被害人仇某某放在椅子上的挎包内7000余元现金盗走。14、2013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满顺溜入隆化县隆化镇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公室,将被害人郑某某挂在衣架上的衣服口袋内900余元现金盗走。15、2013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满顺溜入隆化县财政局办公室,从被害人杨某乙放在办公桌橱子里的挎包内的钱包中盗走8000余元现金。16、2013年6月18日,被告人郑满顺溜入张家口市康保县财政局办公室,将被害人武某某放在立柜里的手提包内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4000余元。17、2013年6月18日,被告人郑满顺溜入张家口市康保县建筑招标公司办公室,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办公桌抽屉里的5000余元现金盗走。18、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郑满顺溜入遵化市移动公司财务办公室,将被害人张某放在办公柜里的挎包内4200余元现金盗走。19、2013年7月18日,被告人郑满顺溜入宽城满族自治县农业局办公室,将被害人李某放在办公桌上的挎包内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6000元及一张面值1000元的天宝超市购物卡。20、2013年7月19日,被告人郑满顺溜入宽城满族自治县城区滨河街泰丰公司办公室,将被害人段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挎包内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1200元及一张面值1000元的宽广超市胸物卡、一张面值1000元的鑫河超市购物卡。21、2013年7月22日,被告人郑满顺溜入宽城满族自治县水务局办公室,将被害人杨某丙放在衣柜里的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3000余元及价值3000元的超市购物卡。22、2013年7月23日,被告人郑满顺溜入宽城满族自治县残联办公室,将被害人贾某某放在办公桌上的挎包内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3100元。23、2013年7月25日,被告人郑满顺溜入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街道办事处的办公室,将被告人阮某某放在办公桌边椅子上的手提包内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100024、2013年7月25日,被告人郑满顺溜入宽城满族自治县城区滨河街财政局办公室,将被害人刘某乙放在铁皮柜里的挎包内1000元现金及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200余元及一张内有300元的天宝超市购物卡;一张内有100元的鑫河超市购物卡;一张内有100元的佳琪超市购物卡;一张面值500元的京城超市购物卡。25、2013年7月26日,被告人郑满顺溜入宽城满族自治县民政局的办公室,将被害人张某丁放在办公室床上的挎包内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4000余元。26、2013年7月29日,被告人郑满顺溜入宽城满族自治县城区宽和信用担保公司办公室,将被害人高某某放在办公桌上的挎包内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2000余元及价值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含金额1000余元的医保卡。27、2013年7月29日,被告人郑满顺溜入宽城满族自治县纪工委办公室,将被害人崔某某放在桌上的手包内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1900元及三张面值分别为500元、300元、200元的宽广超市购物卡;一张面值50元的天宝超市购物卡;一张含金额90元的鑫河超市购物卡。28、2013年7月29日,被告人郑满顺溜入宽城满族自治县城区天宝购物中心办公室,将被害人庞某某放在办公桌上的挎包内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1300元及一张500元面值的天宝超市购物卡。29、2013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满顺溜入宽城满族自治县社保局办公室,将被害人刘某某挂在衣架上的挎包内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20元。30、2013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满顺溜入唐山市遵化市财政局办公室,将被害人孙某某放在办公室的挎包内的9900元现金盗走。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材料、酒精检验报告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郑满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满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人口详细信息查询,受理案件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视听资料,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查获经过,被告人郑满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满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郑满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经过社区调查,被告人郑满顺没有犯罪前科,具有帮教条件,社区矫正管理局认为可以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罚。综合本案案情,鉴于被告人郑满顺因饮酒导致犯罪这一因素,本院在依法对被告人郑满顺判处缓刑的同时宣告对被告人适用禁止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满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18日5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曹飞燕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