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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4-03-13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康旺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30)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康旺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33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会长。委托代理人杨本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小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旺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明军,董事长。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康旺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犯音乐电视作品《这该死的爱》著作权纠纷一案,在案件送达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许继学审 判 员  彭露露人民陪审员  梅 石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