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侯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741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胡某。委托代理人陈某。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楠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在2010年4月14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4月22日生育一女胡某某。由于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并未尽到丈夫及父亲的家庭义务,且因赌博及吸毒等���重过错,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现原、被告无法建立正常的家庭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原告诉请法院判决: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胡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承担一半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三、被告支付给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0元。被告胡某辩称,赌博及吸毒不是事实,夫妻双方感情良好,不愿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在2010年4月14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4月22日生育一女胡某某。原告李某于2013年1月16日起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并于同年4月5日撤回起诉。上述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明、原、被告对话的录音光盘、民事裁定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仅提供原、被告对话的录音光盘,不足以证明被告胡某有吸毒的恶习屡教不改���虽然原告李某曾起诉离婚后又撤诉,但被告辩称对此并不知情。原告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且被告表示不愿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唐楠栋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 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