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邻水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4-03-13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邻水民初字第989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7月8日。被告冯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2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吕晓玲人民陪审员 孔树恒人民陪审员 熊相成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甘小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