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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抚中行终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4-03-13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因与崔爽强拆房屋行为违法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崔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抚中行终字第000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恒标,该区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尚娟,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冬朝,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爽,女,住抚顺市顺城区。上诉人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崔爽强拆房屋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3)望行初字第000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征收补偿事宜能够与被上诉人继续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铁军审 判 员  陈征南代理审判员  柳 红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