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苏执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3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吴西璜与陈跃锋、陈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西璜,陈跃锋,陈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郴苏执字第240-1号申请执行人吴西璜,男,1959年5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跃锋,男,1958年2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锌,男,1984年5月24日生,汉族。本院于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郴苏执字第24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跃锋名下位于**路产权证号**号和产权证号**号房屋两套,现因产权证号**号房屋被拆迁,产权证**号房屋被抵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跃锋名下位于**路产权证号**和**号房屋两套的查封。审 判 长 李中权审 判 员 王小明助理审判员 钟 检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小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