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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4042号

裁判日期: 2014-03-13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樊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樊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4042号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13号1-1,组织机构代码:70930128-1。法定代表人:邹锦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娄方莉(系原告公司管理部主管),女,汉族,1980年11月10日出生。被告樊露,女,汉族,1988年12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樊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颜长江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