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明民一初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4-03-13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焦怀军与傅世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怀军,傅世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明民一初字第00545号原告:焦怀军,男,1968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明光市。被告:傅世贵,男,1979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明光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公司,负责人:朱光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怀军诉被告傅世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郎守军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