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宜城执字第00138-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张洪成与张维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成,张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宜城执字第00138-1号申请执行人张洪成,个体户。被执行人张维平,无业。本院在执行张洪成与被执行人张维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3)鄂宜城民三初字第0022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张维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洪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维平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信息并有存款,其完全具有一定偿还能力。鉴于其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维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薛光辉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德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