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法民初字第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3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甘汉梅与徐建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汉梅,徐建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法民初字第00791号原告甘汉梅,女,199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甘艮娟(系甘汉梅之姐),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谭正波,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锋,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汉梅与被告徐建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汉梅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汉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汉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剑波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浩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