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275-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2014)青执字第275号结案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基娟,南宁市正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275-1号申请执行人蒋基娟,女。被执行人南宁市正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园湖南路7-1号华兴大厦写字楼419、702室。本院在执行蒋基娟与南宁市正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南宁市正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宁市正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法院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15022元到法院账户,已将执行款14900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明波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