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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胜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4-03-1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胜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董某某,南,生于1987年8月16日。被告周某某,女,生于1988年9月2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道金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兰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