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金执字第2702、2703-2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河南天源亨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孟国斌、郑州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天源亨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孟国斌,郑州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郑州金源大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2702、2703-2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天源亨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于斐,董事长被执行人孟国斌。被执行人郑州凯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申林,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州郑州金源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涂亚兴,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3873、38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1月29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12月3日前履行法律义务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郑州郑州金源大厦有限公司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X房产各一层。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军宏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红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