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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4-03-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庞卫强诉被告姚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卫强,姚雪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78号原告:庞卫强,男,汉族,1981年7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姚雪梅,女,汉族,1984年12月08日,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卫强诉被告姚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卫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慧姝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艳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