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4-03-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庞卫强诉被告姚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卫强,姚雪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78号原告:庞卫强,男,汉族,1981年7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姚雪梅,女,汉族,1984年12月08日,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卫强诉被告姚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卫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慧姝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艳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