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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一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4-03-13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杨兴军诉罗定全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军,罗定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一初字第00345号原告:杨兴军。被告:罗定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军诉被告罗定全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杨兴军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4元,由原告杨兴军承担。审判员  胡李霞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