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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掇刀执字第0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2014)鄂掇刀执字第00050-1号 申请执行人陈永平与被执行人刘清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掇刀执字第00050-1号申请执行人陈永平被执行人刘清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09年6月12日作出的(2009)掇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刘清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清锋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陈永平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10509.15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执行费2200元,但被执行人刘清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清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行的账号为575563938534上的人民币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饶锋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