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西民商初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3-13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兰佳与石家庄汉XX化药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佳,石家庄汉XX化药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商初00010号原告兰佳。委托代理人宿艳会。被告石家庄汉XX化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中路375号。法定代表人安玉伟,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月霞。委托代理人霍璆琼。本院在审理原告兰佳与被告石家庄汉XX化药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佳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为220元,由原告兰佳负担。审 判 员 王豪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