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4-03-13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张艳飞与刘宗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飞,刘宗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民初字第944号原告张艳飞,女,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徐艳辉,律师。被告刘宗辉,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巴林左旗。原告张艳飞诉被告刘宗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34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原告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艳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乌日罕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柳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