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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4-03-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程永宏与王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永宏,王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557号原告程永宏。委托代理人解立军,律师。被告王清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永宏与被告王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永宏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永宏撤回对被告王清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