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4-03-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程永宏与王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永宏,王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557号原告程永宏。委托代理人解立军,律师。被告王清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永宏与被告王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永宏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永宏撤回对被告王清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