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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福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3-13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丁尚珠与丁新有、甘肃铁发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尚珠,丁新有,甘肃铁发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福民初字第26号原告丁尚珠,男,汉族,某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周明波、陈乾,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新有,男,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张惠,女,汉族,无业(系被告之妻)。被告甘肃铁发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焦天磊,男,汉族,该公司部长。原告丁尚珠诉被告丁新有、甘肃铁发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甲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尚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4元,减半收取2327元,法院专递费300元,合计26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瑾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光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