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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4-03-13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原告黄恩慈与被告黄耀峰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甲,黄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462号原告:黄甲,男,2008年10月20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77年5月5日生,汉族。被告:黄乙,男,1975年6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甲诉被告黄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某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原彦铭代理审判员  王德平人民陪审员  王美洲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曹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