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4-03-13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原告黄恩慈与被告黄耀峰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甲,黄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462号原告:黄甲,男,2008年10月20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77年5月5日生,汉族。被告:黄乙,男,1975年6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甲诉被告黄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某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原彦铭代理审判员 王德平人民陪审员 王美洲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曹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