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4-03-13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镇海永大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永大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4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兴亮。委托代理人:杨校良。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市镇海永大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聪明。委托代理人:金坚峰。委托代理人:陈建。再审申请人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永大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甬商终字第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贾黎文代理审判员 徐济时代理审判员 杨 席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