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鹰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刘丙林诉王志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丙林,王志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鹰民初字第131号原告刘丙林。被告王志国。委托代理人孙佳星,河北申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丙林与被告王志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丙林于2014年3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丙林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丙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6.00元,减半收取838.00元,计838.00元,由原告刘丙林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延辉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