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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鹰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刘丙林诉王志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丙林,王志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鹰民初字第131号原告刘丙林。被告王志国。委托代理人孙佳星,河北申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丙林与被告王志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丙林于2014年3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丙林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丙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6.00元,减半收取838.00元,计838.00元,由原告刘丙林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延辉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