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民二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3-13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诉被告杨万超、李东丽、黄永臣、辛海杰、杨万福、周春红、刘东升、姜艳、杨法昌、丛淑英、杨万武、齐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杨万超,李东丽,黄永臣,辛海杰,杨万福,周春红,刘东升,姜艳,杨法昌,丛淑英,杨万武,齐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二初字第8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住所吉林省双辽市。法定代理人刘春阳,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凤才,系该单位职工。被告杨万超,男,1980年5月28日生,汉族,双辽市人,农民,住双辽市。被告李东丽,女,1986年10月27日生,汉族,双辽市人,农民,住双辽市。被告黄永臣,男,1971年2月26日生,汉族,双辽市人,农民,住双辽市。被告辛海杰,女,1973年5月9日生,汉族,双辽市人,农民,住双辽市。被告杨万福,男,1980年4月13日生,汉族,双辽市人,农民,住双辽市。被告周春红,女,1981年2月23日生,汉族,双辽市人,农民,住双辽市。被告刘东升,男,1972年7月21日生,汉族,双辽市人,农民,住双辽市。被告姜艳,女,1974年12月28日生,汉族,双辽市人,农民,住双辽市。被告杨法昌,男,1953年9月6日生,汉族,双辽市人,农民,住双辽市。被告丛淑英,女,1957年1月17日生,汉族,双辽市人,农民,住双辽市。被告杨万武,男,1975年3月21日生,汉族,双辽市人,农民,住双辽市。被告齐辉,女,1974年12月5日生,汉族,双辽市人,农民,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诉被告杨万超、李东丽、黄永臣、辛海杰、杨万福、周春红、刘东升、姜艳、杨法昌、丛淑英、杨万武、齐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于2014年4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双辽市鸣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316元。审 判 长 : 张 伟审 判 员 : 李 平助理审判员 :姜小静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