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赛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4-03-1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伊老虎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泉子什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老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泉子什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赛民初字第00040号原告伊老虎,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委托代理人杨晓春,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泉子什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定代表人王新亮,村委会主任。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伊老虎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泉子什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敏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伊老虎、委托代理人杨晓春,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泉子什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新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伊老虎诉称:原告从1986年任村委会主任,1987年任党支部书记,至1999年退休,任职期间为村民打井垫付出一笔款,十几年的工资未领,2000年村委会给原告写下一张欠条,2011年村委会进了一笔占地款,以欠债多为由,拒绝给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款项人民币73427.6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泉子什村民委员会辩称:欠条是现任书记郭福海写的,我不清楚这个事。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23日,呼和浩特市郊区章盖营乡泉什村民委员会给伊老虎写有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伊老虎工资及打井、其它开支款共合人民币柒万肆仟叁佰贰拾柒元陆角(74327.60元)。欠款方:泉子什村委会,2000年6月23日,负责人:郭福海。并盖有呼和浩特市郊区泉什村民委员会印章”。2012年10月30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泉子什村委会给伊老虎写有证明一份,内容为:“兹证明我村委会拖欠伊老虎任职期间的工资及垫付的打井款,从2000年至2012年一直追要,因村委会无收入一直没有偿还。特此证明。金河镇泉子什村委会,2012年10月30日,并盖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泉子什村民委员会印章”。2013年12月24日,伊老虎向本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泉子什村民委员偿还拖欠的74327.60元人民币,并承担诉讼费。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欠条一张,2、证明一份;本院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可。被告未向法庭提证据。本院认为,被告给原告写有欠条,其应当给付原告所欠工资及垫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泉子什村民委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拖欠原告伊老虎的工资及垫付款74327.60元人民币。案件受理费163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泉子什村民委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敏龙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政霞 来源:百度搜索“”